一、名詞定義
- 1.通行證:企業向平台方購買、提供其員工於平日使用的工作日額度。
- 2.通行券:使用者於核銷當下在其行動裝置上出示的憑證,畫面含跳動秒數以避免截圖重複使用。
- 3.使用者:持有有效通行證的企業員工。
- 4.平日:中華民國政府行事曆所定之上班日,不含週末與國定假日。
- 5.有效核銷:使用者於平日並於空間方營業時段內,在空間方場地出示通行券並經空間方確認完成的一次使用。同一使用者於同一日在同一場地重複進入,僅計為一次有效核銷。
二、合作目的
- 1.平台方向企業銷售員工的平日工作日通行證,企業員工持通行證到空間方的場地工作,每次有效核銷可換取一杯飲品。
- 2.雙方在試點期間確認流程可行性、實際使用狀況與雙方的營運負擔,作為後續是否簽署正式合作契約的依據。
三、平台方負責的事
- 1.招募企業客戶並向企業收取費用,空間方不需要自行開發企業客戶。
- 2.提供核銷系統,核銷在使用者自己的行動裝置上完成。
- 3.每月提供空間方一份到訪次數與時段分布,供空間方安排人力。
- 4.在正式對外公布夥伴空間名單前,事先取得空間方書面同意。
四、空間方負責的事
- 1.於平日 10:00 至 17:00 之間,在其營業時段內接待持有效通行券的使用者,提供座位、Wi-Fi 與電源。
- 2.每次有效核銷提供一杯飲品,品項範圍由空間方自行決定並事先告知平台方。
- 3.確認使用者行動裝置上的通行券畫面後再提供飲品。空間方不需要安裝任何系統或設備。
五、使用規則
- 1.通行券僅限平日使用,週末與國定假日不適用。
- 2.一人每次有效核銷限一杯飲品,其餘消費由使用者自行支付,該筆收入全歸空間方。
- 3.座位額滿時,空間方得比照一般客人的作法婉拒,平台方不要求空間方保留固定座位數。
- 4.使用者停留時間依照空間方原有的規則辦理,平台方不要求放寬。
六、計費與結算待雙方確認
- 1.每一次有效核銷,平台方支付空間方 [金額待補] 元,該金額已包含當次的飲品。
- 2.前項單價經雙方另行書面確認之前,平台方不因本意向書負任何付款義務,空間方亦不因本意向書負任何供應義務。
- 3.上述單價為第一期試點期間的價格,期滿後由雙方重新確認。
- 4.未使用的通行額度不計費,平台方僅依實際有效核銷次數付款。
- 5.每月 5 日結算上一個月的核銷明細,雙方確認無誤後 [天數待補] 個工作天內完成匯款,由空間方開立發票予平台方。
- 6.核銷明細以平台方系統紀錄為準。空間方如有疑義,得於收到明細後七日內提出,由雙方共同核對;核對期間該筆款項暫緩給付。
七、空間方不需要承擔的事
- 1.本合作不具排他性,空間方得同時與其他平台或企業合作。
- 2.平台方不收取上架費、加盟費或任何形式的預付款。
- 3.雙方均不承諾最低使用量。第一期的總額度有限,實際到訪人次可能低於預期。
八、名稱與品牌使用
- 1.在雙方書面確認前,任一方不得對外宣稱對方為已合作夥伴,也不得於官網、社群或提案文件中使用對方名稱、商標或營業場所照片。
- 2.試點期間如需拍攝或使用場地照片,須事先取得空間方書面同意,並載明使用範圍與期間。
- 3.本條於本意向書終止後繼續有效。
九、保密
- 1.雙方因本合作而知悉、且未經公開的資訊,包含單價與計費方式、企業客戶身分、使用數據、空間方的營運條件與報價,非經他方書面同意,不得向第三人揭露或用於本合作以外的目的。
- 2.下列情形不在此限:於揭露時已公開者、非因違反本條而成為公開者、自有權之第三人合法取得者、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而揭露者。因法令要求而揭露時,揭露方應於法令許可範圍內事先通知他方。
- 3.本條於本意向書終止後二年內繼續有效。
十、責任歸屬
- 1.使用者在空間方場地內的行為由使用者自行負責。空間方依其原有的營業規則管理場地,平台方不要求空間方為此變更既有作法。
- 2.使用者若造成空間方設備或第三人的損害,由使用者自行負責。平台方於接獲通知後,在個人資料保護法許可的範圍內提供該次核銷的使用者聯絡資訊,並協助雙方聯繫。
- 3.場地本身的設施安全與相關投保,由空間方依其原有的營業狀況負責。平台方目前未為本合作另行投保,雙方均理解並同意此一現況。空間方宜自行確認既有保險對於本合作所涉使用者的涵蓋範圍。
- 4.平台方不保證核銷系統隨時可用。系統無法使用時,該次不計入有效核銷,雙方均不因此對他方負賠償責任。
十一、資料與個人資料
- 1.平台方向空間方取得的資料僅限於到訪次數與時段,不包含使用者在場內的消費明細。
- 2.空間方於本頁填寫的姓名、職稱與聯絡方式屬個人資料。平台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、處理及利用,特定目的為本合作的聯繫與試點執行,利用期間至本合作結束後一年止。簽署人得依同法第三條規定,向平台方請求查詢、閱覽、補充、更正、停止利用或刪除。
- 3.平台方就使用者蒐集的資料,僅用於本試點的營運與成效報告,不會提供予第三方作為行銷用途。
- 4.本條於本意向書終止後繼續有效。
十二、期間與終止待雙方確認
- 1.本合作意向的期間為自 [起始日待確認] 起八週,期滿不自動續約。
- 2.期間內任一方得以電子郵件通知終止合作,於通知送達後 14 日生效。
- 3.終止前已發生的有效核銷,於雙方已依第六條書面確認單價的情形下,仍依第六條結算。
十三、本文件的性質與拘束力
- 1.本意向書用以記錄雙方對合作方式的共識。除第八條(名稱與品牌使用)、第九條(保密)、第十一條(資料與個人資料)及第十四條(準據法與管轄)之外,本意向書不具法律拘束力,亦不構成任何一方的付款、供應或締約義務。
- 2.雙方的正式權利義務,以日後另行簽署的合作契約為準。第六條的單價於雙方確認後,將以新版本的意向書或正式契約載明。
- 3.簽署人保證其有權代表空間方為本意向書之意思表示。
- 4.雙方同意以本頁的電子方式完成簽署。簽署紀錄包含簽署人姓名、聯絡方式、同意時間與意向書版本,作為雙方於該時點就本意向書內容達成共識的憑證。
十四、準據法與管轄
- 1.本意向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
- 2.因本意向書所生之爭議,雙方應先本於誠信協商解決;協商不成時,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